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武政规[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依法合规、社区主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各区应统筹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与物业管理,同时兼顾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参照本细则实施,但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三、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审查、施工管理及使用维护管理等按《意见》执行。本实施细则对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优化:
(一)关于申请条件。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相关问题由业主共同协商,应当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
申请资料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产权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等。
实施主体应对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业主签订协议。实施主体就本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2、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投入使用后(含质保期内以及质保期届满后)的日常运行管理、电梯维保、责任保险方式及其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等;
4、确定电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人及检测检验费用的分摊方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
1、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2、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财政补贴资金;
4、各区平台公司代建;
5、社会投资。
(三)关于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本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增设电梯整体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管理及设计导则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拟增设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增设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等内容。
设计单位(实施主体)在设计前应至城建档案馆调阅原有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必要的补充勘察,并出具相关报告,确保增设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四)关于公示增设电梯规划方案。既有住宅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增梯方案等在单元房屋、本小区出入口及本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开展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增设电梯公示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公示期间的各种情况进行协商或者调解,对增设电梯相关工作给予协助。
公示期间,对针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提出的优化和完善建议,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实施主体应予以采纳。本栋相关利益业主实名制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实施主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复核,就降低对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意见,与提出书面异议的业主自行沟通协商后再进行方案优化;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居间协调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公益律师、民事调解员进行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共识,并由组织协商单位或调解律师(调解员)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调解意见书。
(五)关于增设电梯的施工管理。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并在完成电梯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手续。各街道负责加强所在区域增设电梯项目的巡查,督促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施工手续,未办理施工登记手续的电梯项目不得开工。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各区行政审批局应组织实施主体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查审批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
四、增设电梯的综合验收与财政补贴
(一)综合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完成后,符合综合验收要求的,实施主体可按照《关于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和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2019〕61号)要求,对电梯申请综合验收。
(二)政府财政补贴。2013年11月7日-2023年10月9日期间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的非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政府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50%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中心城区按照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予以补助。各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与领取程序,按照《关于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和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业主可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公中规〔2019〕2号)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
五、多措并举推动增设电梯
(一)摸清底数、统一规划,推动成片连片规模增梯。本着“能增尽增”的原则,进一步摸清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依托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成片连片增梯行动计划。将有条件增设电梯的住宅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同步开展增设电梯的整体方案设计与审查,征询业主增梯意愿。在居民意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委托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单位一并进行增设电梯。
(二)强化安全监管,确保正常运行。从事增设电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维保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实施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保障电梯的工程质量安全。同时为保障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各区可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来制定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业主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他人管理的,街道或社区应当组织业主按照本细则“关于签订协议”的规定协商约定一名业主为日常使用管理者,申请增设电梯的其他业主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鼓励增设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及责任保险。
(三)发挥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作用。各区可依托市、区国有城市更新平台,成立专业电梯加装公司;也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新的商业模式,强力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各区应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空闲办公场所,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室,引导各方共同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宣传引导、加装维管等工作中。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机构、热心群众、志愿者团队提供政策解答、增梯代办等工作,开展“专业帮扶制”,组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专业调解队伍。
六、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增设电梯工作,成立市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下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总体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分解考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监督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增设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可成立由区房管部门牵头的区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组成由区政府牵头,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区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指导、审查及监管等工作。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年度目标,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可实施性的前提下,制定奖励机制。通过资本化运作,积极引导投资建设平台参与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中。也可制定增设电梯建设、维保以及补偿等费用的分摊标准,供业主协商时参考。
各街道(镇政府)负责所在街镇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民意协调和纠纷调解、公示公告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对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予以支持和协助,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促进共识达成。
业主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集、协议签订、委托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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